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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增值税地方口径——厦门国税的解答

时间:2019-09-20 22:36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厦门国税最近的解答,又在资管圈内泛起波澜。联想到前几天福建国税匆匆撤下的资管增值税地方口径厦门这次更加隐蔽,放在纳税人学堂里,仅供大家参考。虽然如此,有胜于无。在众多的资管增值税疑问中,敢于直面问题,给出具有操作性的解答,是务实的,值得称赞。当然也是有风险的,好在栏目安排较为合理,既是学习,长沙工商代办,也是讨论,这也反映了当前资管增值税政策的现状。

  除开这些背景,单单从这个解答的内容来说,应该说是中规中矩的,在很多问题的处理上符合当前的主流观点,当然,也会有些自己的特色。如果与福建口径对比,还是能够看出有些处理并不尽同。因此,此解答仅供参考,实际业务问题,仍要与主管税局沟通协调,避免纳税风险。

  以下为原文:

  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十八)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范围具体如何界定?

  答: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

  (正列举加兜底,与总局文件保持一致。)

  二、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有哪些?

  答: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的,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应按贷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在未到期之前转让其所有权的,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具体如下表所示:

资管产品类型

 

持有期间(到期)收益

 

未到期转让收益

 

保本

 

按“贷款利息收入”缴增值税

 

按“金融商品转让”缴增值税

 

非保本

 

不征收增值税

 

按“金融商品转让”缴增值税

 

  (投资人层面:保本与非保本;金融商品转让。)

  三、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各类资管产品业务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

  答: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注意:管理人加资管产品,两个条件同时具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四、资管产品简易征税业务涉及“贷款服务”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对于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运营资管产品收益,对应的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含增值税)×征收率/(1+征收率)。

  以持有债券到期收益为例,某资管产品购买新发行的面值为10000元,票面利率5.15%,按月确认利息收入,该债券拟持有至到期。则到期后该债券应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10000*5.15%/(1+3%)*3%=15元。

  (仍然要注意销售额,或者说收益是含税的。)

  五、资管产品简易征税业务涉及“金融商品转让”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对于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的运营资管产品收益,对应的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转让价差的销售额(含增值税)×征收率/(1+征收率),其中转让价差的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可正负抵扣)。

  例如某资管产品处置金融资产取得收入10000元,该项金融资产原账面成本8970元。则处置该金融资产应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10000-8970)/(1+3%)*3%=30元。

  (转让价差仍然是含税的)

  六、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2018年1月1日后转让2017年底前取得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销售额应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