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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新旧对比表

时间:2019-09-20 06:51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财税〔2015〕37号

 

财税[2018] 17 号

 

TPPERSON学习笔记

 

标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 17 号基本是财税〔2015〕37号的继续哈。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

 

国发14号文要求落实和完善财税政策促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2015年除了出台了契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外,2015年还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尽管该5号文的发文日期为2015年2月2日还早于财税〔2015〕37号文3月31日的发文日期,且5号公告的执行到期日也是至2017年12月31日,但是5号公告继续执行的政策还未见。根据今年两会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完全可以确定5号文的相关优惠政策会继续执行,长沙公司注册,只是一直拖延未发新的规定,非常期待对一些争议问题能有效解决,以便确实有效地让所有企事业单位都能公平享受土增相关优惠政策。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 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本条未做任何修改,继续执行。但是亲们应该关注该条特别强调整体改制、列举的情形及持股比例超过75%。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 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本条未做任何修改,继续执行。注意本条针对的改制主体是事业单位,原投资主体改制后持股比例超过50%。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本条未做任何修改,继续执行。理解该公司合并的情形应该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