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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核定扣除不是一劳永逸的灵丹妙药

时间:2019-09-19 22:07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关于农产品的核定扣除,范围越来越广,好像解决农产品虚开虚抵的方法,唯有核定扣除这一道良方一样。

 

  实际上真的是这样吗?

 

  农产品的虚开虚抵现象,是每一级税务机关的心头之痛,如何在制度的“竹篱笆”里,圈住一头饿虎,实在是一件棘手的事情。

 

  众望所归之下,核定扣除来了!

 

  一招制敌、一劳永逸、一蹴而就,其实根本就是异想天开!

 

  我们来看看农产品核定扣除的两种方法吧: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从以上公式中,可以看出:决定当期能够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有四个要素:扣除率、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买价。

 

  其中的扣除率和农产品单耗数量两个要素是法定的,不能随意改变。

 

  但是另外两个要素:

 

  一个是农产品平均买价,来源于企业的收购凭证上的当期和上期的平均买价。

 

  另一个是生产货物的当期销售数量,来源于企业当期的销售明细帐。

 

  那么问题来了!

 

  谁来确定收购凭证上的购买价格是真实的呢?谁来确定当期的销售货物的数量是真实的呢?

 

  财税【21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第十一条: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对每一个行业的农产品的价格是否公允和真实,认定起来真的是力不从心啊。特别是那些受市场因素影响比较大的农产品,价格波动比较频繁,以税务机关的认知,不可能对所有农产品的价格有准确的把握。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这个成本法就更加不好把握了!

 

  本年使用的农产品的耗用率是依据企业上年的投入的农产品外购金额和上年的生产成本来计算的。

 

  难道上年的农产品的耗用率就一定是真实的?

 

  有人会说,每年终了,你主管税务机关不是要重新核定一下,这个耗用率是不是准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