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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务与税务的协同处理

时间:2019-09-19 20:45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企业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法律上的后果是什么?企业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到底能否抵扣的等问题,必须要根据法务税务协同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一)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理论渊源: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均衡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其次它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安全。当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发生权利冲突时,应当侧重保护善意受让人。这样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还有利于鼓励交易。在商机万变的信息时代,一般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对每一个交易对象的权利是否属实加以查证,不太现实。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财产,而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还所得的财产,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还使当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虑,从而造成当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为了避免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2、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

  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虽然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3、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

  (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一词是“不知情的意思”,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

  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恶意第三人。恶意就是第三人依当时的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让与的权利。即根据当时的环境,依交易的一般情况,可以得出让与人无权让与的结论,则第三人应视为恶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价购买物品,如无相反的证据,应认为是恶意。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长沙公司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善于取得的的法律后果体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另一方面,受让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但是法律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有特殊规定者,则不依上述规则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

  1、税收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方式确认了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以下4个有关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这4个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非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法律后果等。

  2、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