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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花式”并购重组——资产收购的交易方案设计、财税分析及税务筹划建议

时间:2019-09-19 14:05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一)直接资产转让

  (二)资产出资方式收购

  1.以资产作为对价“被收购”模式

  2.资产出资入股或增资模式

  3.部分资产出资并撬动融资模式

  三、资产收购的注意要点

  谈及并购重组方式时,最先想到的自然是股权收购或者资产收购。对于这两种并购重组的方式,或许有人会认为,股权收购在税费角度自然是优于资产收购,选择股权收购方案必然是最优的,其实不然,至少从最终完成开发建设后的综合税费测算来说两个方式各有利弊,且以股权收购的方式取得项目有可能最后需承担更高的税费。

  对此,笔者在开始正文前需强调一个观点,对于并购重组方案的选择,并不是单纯地从并购重组当下的税费角度考量,或只关注并购重组一方的利益;地产并购重组方式的选择是双方利益博弈的结果,与完成收购后可能带来的未来现金流密切相关。如果在完成收购后,对于项目未来还有投入,在某些情况下,以资产收购方式收购项目在未来带来的现金流可能远大于股权收购。就土地增值税而言,虽然房地产交易环节采取股权转让方式暂免缴纳土增税(是否免土增税目前实务中个别地区在税收法规执行方面存在争议),但这只是税收的递延和转移,并不会真正意义上降低交易方的整体税负;此外,如果以股权溢价方式收购项目公司股权,对于股权转让溢价部分,未来并不能计入成本扣除。

  一、几个概念的区分——资产收购、资产转让、资产划转

地产“花式”并购重组——资产收购的交易方案设计、财税分析及税务筹划建议

  笔者认为,资产转让系资产收购的一种方式,资产收购的主要方式包括资产转让以及资产出资。就资产收购的支付方式而言,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对此,笔者认为,资产置换亦可以作为资产收购的支付方式。资产划转则通常发生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系集团内部、同一投资主体间整合企业资源、优化业务架构的重要形式。

  (一)资产转让

  根据财税[2009]59号的规定,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指出“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关于直接资产转让的税费问题,笔者将在下文进一步阐述。

  (二)资产划转

  资产划转原系国有企业之间资产流转的一种方式,《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等均对资产划转作出相关规定。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则将“划转”这一国有资产特有的处置方式扩大到所有的居民企业之间,不再限于国有资产的处置。

  1.资产划转的基本模式

  由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可知,资产划转通常发生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

地产“花式”并购重组——资产收购的交易方案设计、财税分析及税务筹划建议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B公司”

  2.主要税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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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所得税

  ①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税﹝2014﹞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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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公积”

地产“花式”并购重组——资产收购的交易方案设计、财税分析及税务筹划建议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长沙公司注销,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根据资产划转时的支付方式不同,在上述两种模式下,出现如下四种情形,在所得税层面可享受递延纳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