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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增值税税率的简要分析——基于财税[2018]32号的基本解读

时间:2019-09-19 12:14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为了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年4月4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这是自1994年全面推行增值税以来,对税率进行的一次重大调整,其影响之深远,足以载入税史。本文聚焦于税率调整对纳税人实践操作中的一些影响。

  01 政策调整背景

  2018年3月底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适当降低税率水平、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退还部分企业的留抵税额等三项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全年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可见,这套增值税“组合拳”以“降税率”为主导,辅之以“提标准”和“退留抵”,其主要目的在于减轻纳税人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

  众所周知,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制定时间较早,早已不适应飞速发展的经济形势,提高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势在必行。留抵问题也是一个长期困扰企业发展的问题,尤其在“营改增”后较为突出,留抵退税可进一步缓解纳税人财务压力。

  税率是税制的核心要素。调整税率直接影响税收收入和纳税人负担。降低税率则是为纳税人减负的重要举措,几千亿的减税额对中小微纳税人来说,兼具“雪中送炭”和“锦上添花”的作用,对市场的“利好”将增强企业活力,有效刺激经济增长。

  02 政策主要内容

  此次税率调整的主基调为:降税率,减负担。其主要内容如下:

  1、将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5、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简言之,此次调整就是将17%和11%税率各降低一个百分点。

  03 对纳税人影响

  1、调整范围广泛,具有普惠性

  此次税率调整,并非针对个别行业或商品,而是一次普惠性调整,因此,其影响是非常广泛和深远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可见,只要是发生了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其税率均下调一个百分点,涵盖了货物、劳务、服务等。具体如下:

  16%税率:包括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从包括的内容不难看出基本都是和货物相关的,比如货物的销售、货物的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租赁、货物的进口。所以,与货物相关的一些行为,除特殊情况外,都适用16%的税率。

  10%税率: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23类货物,税率为10%,基本都是涉及销售服务、不动产的。也就是两次“营改增”涉及的行业及服务。

  2、进一步完善抵扣链条

  本次调整对农产品抵扣的税率也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在抵扣链条上,完善了农产品抵扣政策,具有操作性。

  3、出口退税率同步调整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有出口退业务的税纳税人要注意税率的变化,尤其是原来适用税率并且出口退税率为17%(或11%)的出口货物才调整税率,对于范围之外的货物出口,仍适用原规定的退税率。同时,规定了5月1日至7月31日为新旧税率过渡期,即在5月1日前已开票,且7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仍适用旧税率。

  4、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在2018年5月1日后需开具发票,或者发生冲红重开、作废重开的情况,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适用的税率开具发票,即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应按照17%(或11%)税率开具发票。

  04 过渡期的几个问题

  1、2018年5月1日后取得发票抵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