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重组土增税政策对比_长沙公司注册_营业执照代办_长沙代理记账网

咨询电话(微信)
15111163250

改制重组土增税政策对比

时间:2019-09-16 18:36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2018年5月22日,税政司网站公开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文件发布的背景为:“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将继续执行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延续并略微修订了财税[2015]5号,我们逐条对照如下: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2018.05.16发布]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2015.02.02发布]

 

修订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将继续执行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现将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改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1.“改建”更换为“改制”

2. “国有土地、房屋权属”替换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二、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房屋权属”替换为“房地产”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房屋权属”替换为“房地产”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1.“国有土地、房屋”替换为“房地产作价入股”;

2. “国有土地、房屋权属”替换为“房地产”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替换为“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