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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养老险税前限额扣除应把握五个关键点

时间:2019-09-16 17:47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2018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下称《通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规范纳税申报,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下称《公告》)。根据《通知》规定,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针对如何计算应税收入,《公告》明确:“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收入总额乘以合伙人分配比例确定应税收入”。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需把握五大关键点,并注意四个事项。

  关键点一:限额扣除,孰低办法确定。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根据《通知》规定,其缴纳的保费“比例扣除”标准为“当月应税收入的6%”;“限额扣除”的标准为年最高不超“12000元”,按照两者孰低办法确定扣除限额,在不超当年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

  关键点二:扣除凭据,税延扣除凭证。

  根据《公告》规定,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养老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时,凭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在《通知》规定的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并填报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的“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同时填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本表适用于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支出税前扣除申报。

  本表随《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等申报表一并报送;实行核定征收的,可单独报送。为了及时享受试点政策,纳税人应在取得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后尽快将凭证提供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扣除。

  关键点三:收入总额,不含投资股息。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键点四:所得分配,执行四项原则。

  《公告》规定,计算扣除限额时,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应税收入按合伙企业收入总额乘以合伙人分配比例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明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分配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键点五:应税所得,实行先分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