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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扣除(已发生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直接扣除)的后果分析

时间:2019-09-12 21:06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不想成为宇宙第一大房企的房企不是好房企”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房企”)2042年发生了两笔支出——A支出与B支出,两者皆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且实际发生,假设都应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2042年度汇算清缴前A支出和B支出都未取得发票,某房企在204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将A支出进行了税前扣除,B支出未税前扣除。假设A支出与B支出都在3年后取得发票,问A支出(税务机关未发现)与B支出是否可以扣除?若可以扣除应何时扣除?(假设不考虑除税前扣除凭证以外的其他因素)

  下面作者结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作者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首次明确取得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截止时间是汇算清缴时,但34号公告有个BUG,只涉及了成本、费用,没有覆盖税金、损失等其他支出,28号公告则涵盖了所有税前扣除凭证。但28号公告还是有bug,即通篇没说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应该怎么处置。按照常理逻辑,既然是“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那么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时在发生年度汇算清缴中扣除,但是永远不能扣除,还是等到取得凭证年度在取得凭证年度扣除,还是取得凭证后追补到发生年度扣除?

  (1)永远不得扣除

  以某个时点未取得扣除凭证就永久剥夺纳税人税前扣除权利,显然不合理,也有突破权责发生制、扣除三性原则的嫌疑,而且按这个理解就不会有第十五条税务机关要求告知企业补开、换开的规定了,因此不可能是不得永远扣除。

  (2)取得凭证年度在取得凭证年度扣除

  第十七条规定的是应扣未扣追补到发生年度扣除,说明这个观点不正确。

  (3)取得凭证后追补到发生年度扣除

  参照第十七条规定,28号公告的规定应是如此。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作者解析:同第六条。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作者解析:“特殊原因”是有解释的,即“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此句的“等”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作者不予评价,但最起码说明原因特殊不特殊不能由纳税人任意解释。

  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