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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16个误区

时间:2019-09-16 15:02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充分体现了国家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的政策导向。为加深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理解,本文帮您梳理了常见的16个误区,并列举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常见误区

  误区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据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因而也就不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误区2: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解析:核定征收,折旧不参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因此不能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于2015年11月1日参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在线访谈时回复网友:“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于账证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误区3:新购置并使用固定资产时,按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确定企业所属行业,以后年度发生变化的,不能继续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以下简称68号公告)有关规定,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时应使用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可能会发生变化,为增强政策可操作性,以新购置并使用固定资产当年数据为标准,判断是否享受优惠政策。以后年度发生变化的,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误区4:购买旧设备不能享受“新购进”加速折旧政策

  解析:购买的机器设备虽然是卖方已经使用过的,但从购买人角度来看,此固定资产属于新购进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2014年12月解读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这里‘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误区5:自行建造和融资租入属于购进固定资产,可适用加速折旧政策。

  解析: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可以适用本次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但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自产不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2015年11月解读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64号公告68号公告有关规定明确的‘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入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

  误区6: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析:54号公告规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而不是所有固定资产。

  误区7:企业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对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析:54号公告明确适用时间为2018年-2010年,对于2017年汇算清缴,一次性扣除政策仍只适用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68号规定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和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特定行业(指2014年1月1日后六大行业或2015年1月1日后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新购进,下同)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误区8:企业在预缴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不能享受加速折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