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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16个变化

时间:2019-09-06 20:0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版、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出台。和2011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比,其中16个新变化值得关注

  变化1:《实施条例》第二条

  1.保留“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执行口径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惯性居住”。

  2.取消“临时离境”制度规定。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按照实际居住时间确定。

  变化2:《实施条例》第四条

  1.保留连续五年税收优惠政策。对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连续六年构成居民个人,且其间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对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在优惠方式上,由原条例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修改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连续六年”从纳税人第一个满足居民个人年度起算,在连续五年期满前,长沙公司注销,其中任一年度纳税人有一次“单次离境超过30日”,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变化3:《实施条例》第六条

  1.在经营所得中,增加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主体类型。

  2.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修改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在财产转让所得中,明确了纳税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也需纳税。

  变化4:《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1.明确了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内容,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2.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只在当年扣除,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变化5:《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规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每次”的执行口径,统一明确为: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取消了原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规定。

  变化6:《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1.明确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在取得经营所得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予以减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执行口径;

  2.保留了纳税人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明确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汇算清缴时减除。其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成本-费用-损失-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变化7:《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1.明确可扣除的公益慈善捐赠必须是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纳税人直接捐赠不得扣除。

  2.明确计算捐赠扣除额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未扣除前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变化8:《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修改原条例规定的境内、境外所得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明确居民个人在境内、境外取得居民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境内、境外全部的居民所得,或者全部的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除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外的其他按次纳税的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变化9:《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对于居民个人境外取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按照“分国分项计算并汇总确定限额,分国不分项抵免境外已纳税额”。

  2.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抵免限额为来源于该国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其他所得项目抵免限额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