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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案例谈谈个税法修订中值得纳税人关注的一些事

时间:2019-09-15 11:43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部长本来就在人大工作,这次轻车熟路的提交草案,本次就以这个草案为底稿说说自已的想法

  例一:新加坡人在深圳工作,在深圳呆了183天,在新加坡呆了182天,合计全年365天,他在新加坡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中国是否有征税权?

  答:以前没有征税权,因为此人不是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既在深圳无住所,又居住未满一年,但是新个税法,就把他套到中国居民个人了,财政部部长草案报告: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纳税人: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国际惯例看,一般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两类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和征税方式上均有所区别。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类纳税人实质上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但没有明确作出概念上的分类。为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两类纳税人在征税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于税法和有关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草案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第一条)

  这是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法的接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国税函〔2007〕790号)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任何其他类似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也包括该缔约国、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应认为仅是其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三)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仅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

  (四)在其他任何情况下,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即在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也纳入居民管辖权,一般发达国家才会干这个,延伸扩张居民管辖权而限制地域管辖权,比如在加拿大居住超过183天、配偶及其子女在加居住的非居民都被视作税务居民,应当主动报税。说明我们国家离发达国家不远了,

  将来这帮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好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例二:个人所得税年终奖计算方法是否还存在?

  答:刘部长草案报告: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样的话,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基本废除,因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原来视同为一个月的工资,当时之所以视同,主要是一个月内发放金额太大,如果直接适用税率,会非常高,所以将年终奖平均为12个月找税率,但现在按年计算,这样年终一次性奖金自然就适用全年的超额累进税率了,这个问题实则上已经解决了,所以应当废除,这样困扰广大纳税人的多发一分钱多交几千块的悖论可以消除了,

  例三:这次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年均6万,个体工商户查帐征收个税的业主本人费用扣除标准会提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