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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与《个人所得税法》对照表

时间:2019-09-14 10:43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TPSZSMART按:2018年6月29日,中国人大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7月28日。

  关于草案亲们应特别关注的10个关键词:1、居民和非居民个人(183天),2、综合和单项所得扣除,3、年度汇算清缴(年度合并计算缴纳),4、所得分类及税率,5、专项附加扣除,6、反避税规则(独立交易原则、CFC规则、GAAR规则),7、自行申报,8、离境清税,9、“起征点(5000元)”和级距;10、施行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

  此外特别提醒亲们: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28日,仅仅一个月的时间哈!!!。这样亲们该不用太担心施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起啦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中国人大网         2018年6月29日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将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作为第五项,修改为:“(五)经营所得”。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五项至第十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四、在第四条第六项中的“复员费”后面增加“退役金”。

  将第七项中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照所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