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会计学会关于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时间:2019-09-14 13:12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提高起征点,增加专项附加扣除方面有很大亮点,但也存在不足,主要是明显增加了中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在我国最高税率本已在国际偏高的情况下,此次税改加重中高收入者税收负担,有悖于此次税改减税的基本原则。
一、四项所得合并征收增加中高收入者税收负担
在减税的大趋势下,本次税改不应该增加税负。但实际上本次税改综合所得既提高了税率,又减少了扣除数额。以稿酬所得为例,原可以扣除20%,但税改后年67万以上稿酬收入的减少了扣除额,提高了税率。原固定税率由20%提高到最高45%,对中高收入者的税负影响很大。
以稿酬所得为例(暂不考虑五险一金)收入额 税改前 税改后 增减幅度
稿酬 668570 74880 74880 0%
1工资薪金 2劳务报酬 3稿酬 4特许权使用费 5增减
2万元/月
税改前 37440 38400 26880 38400
税改后1综合所得 19080 —— —— —— 0.51
税改后1、2综合所得 73080 —— —— 0.96
税改后4项综合所得 229080 1.62
以每四项年所得24万元为例,税改后税负是税改前1.62倍。
二、年终奖计税税率优惠如废除将增加中高收入者税收负担
本次税改,增加综合所得须年度汇算清缴的规定,原年终奖计税税率优惠将成为无源之水,很难保存延续。这样,中高收入者如下表所示,可能会增加税收负担。
以月工资、年终奖对半发放为例(暂不考虑五险一金)收入额 税改前 税改后 增减幅度
月工资 50000 134340
年终奖 600000 177245
税额小计 311585
年所得 1200000 331080 6.26%
三、税改建议
建议1:起征点增加至每月8千元,同时降低综合所得最高税率45%至35∽37%,相应调整税率级距。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1 不超过100000元的 3
2 超过10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500000元至750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750000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1000000元的部分 35∽37
建议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