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增量留抵税额退还金额
时间:2019-09-13 14:08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摘要:39号公告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政策具有缺陷,应当尽快完善。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是其关键。根据这一制度逻辑设计,符合连续6个月进项留抵税额“增量”,累计的销项税额等于“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增量留抵税额等于“本期增量”,还是等于“本期增量”减去3月31日进项留抵税额后的差额计算?
正文: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以下简称“84号公告”)发布后,迟迟未见相关具体操作手册。我只能揣摸,难免失误。
39号公告未明确行业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在此之前,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在不断地增加,开发企业也能享受增量留抵税额退还这一政策?这是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福音,还是制度的失误?!为防止一些企业滥用39号公告,背离39号公告初衷,总局应当阐明和完善系列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成立于2015年,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2019年3月期末留抵为10万元,2019年4月-9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全部大于2019年3月31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持续时间达6个月,符合39号公告第八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情况如下:
表1. 增量留抵增值税测算表单位:万元
序号 项 目 期初留抵税额 销项税额 进项抵扣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 备 注
1 3月 0.00 -6.00 负数表示出现增值税期末留抵
2 4月 -6.00 80.00 85.00 -11.00 5
3 5月 -11.00 68.00 69.00 -12.00 6
4 6月 -12.00 70.00 72.00 -14.00 8
5 7月 -14.00 82.00 90.00 -22.00 16
6 8月 -22.00 69.00 75.00 -28.00 22
7 9月 -28.00 55.00 105.00 -78.00 72
8 10月 0.00
9 11月 0.00 0.00
10 12月 0.00 0.00
11 合 计 424.00 496.00
一.基本定义:
1.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2.增量留抵税额,是指2019年9月末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经计算,增量增值税为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