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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号公告之后,混合销售业务增值税到底怎么交?

时间:2019-09-13 11:29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相关法规主要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第四条(已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第六条。

  混合销售业务节税,需关注以下要点:

  一、正确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对混合销售的背景及判断方法有过详细的解读,可以参考,但实际执行中,各地仍有不同的执行口径,为避免处理不当导致多交或者少交税,企业需要了解当地税务机关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解读

  1.为什么有混合销售的规定

  原增值税和营业税条例及细则中有关混合销售的概念是一致的,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此次营改增后,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已不存在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概念。但如果销售一个茶杯都要划分货物与设计,分别按17%(2018年5月1日之后为16%)和6%分别征税的话,又改变了税制改革的初衷,也使本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因此,《试点实施办法》增加了混合销售的表述,明确处理原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如何确定混合销售行为

  从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中我们知道,鉴别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准是以一项销售行为是否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尺度的。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来确定什么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呢?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我们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解读

  实际执行中,多数地区跟总局的解读一致,例如广州、深圳、上海等,但也有个别地区有不同的解读,如河北、湖北。河北、湖北的特殊之处在于,其明确企业如果能够分开核算,则可以按兼营处理,分别适用税率,但该做法其他地区不一定认同,如广东明确即使分开核算也是混合销售。

  1.上海税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逐条解读

  如生产货物的单位,在销售货物的同时附带运输,其销售货物及提供运输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货物款项及运输费用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2.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培训资料(2016年4月)

  混合销售,就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有提供服务又包含了销售货物。例如家电卖场在销售冰箱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该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因该纳税人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特殊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餐饮住宿服务业问题解答(2016-05-20):

  问:以餐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哪种应税行为?

  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4.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16-04-30)。

  十五、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