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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事件中的两个增值税问题的思考

时间:2019-09-13 08:2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今天国家药监局在其网站发布负责人介绍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案件有关情况。对于“疫苗”事件的真实情况,笔者不清楚,不敢评论,只是就介绍的情况,结合增值税政策,谈谈涉税的两个问题。

“疫苗”事件中的两个增值税问题的思考

  一、生产、销售假药和劣药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假药包括两种情形之一:(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同时,对于有六种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笔者粗浅认为,假药主要就是实质上不属于该类药品,没有相应的药效。

  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同时,长沙代理记账,对于有六种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笔者粗浅认为,劣药主要就是实质上偷工减料,减少成分等,但属于该类药品范围,相应的药效不达标。

  因此,笔者粗略认为,假药实质上是其他产品;劣药实质上是品质有问题的同类产品。另外,《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作了刑罚处罚的解释。

  二、现行涉及药品等的几个增值税政策

  单纯的采用药品描述的增值税政策文件很少,笔者在群友帮助下找到了这几个:

  1.免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7号)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继续对能够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分别核算的清单列名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见附件);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2.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政策:

  (1)《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能够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格,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规定,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法规征收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另外,涉及所得税的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明确,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仿制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仿制药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疫苗问题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首先,要声明一下,以下仅仅是针对政策分析,对于发生的事件,因为笔者不了解真实情况,不予评论和分析。

  (一)对于已经销售的假冒、伪劣药品

  1.如果是假药,则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应当按照规定追缴少缴税款。即,对于根据药品享受免税的,应追缴免税税款;对于根据药品选择了简易计税的,则不符合选择条件,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计税,并追缴少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