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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纳税义务分析及涉税风险管理

时间:2019-09-13 07:58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一、工程款项几个重要概念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 术语2.0.48预付款是指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2.0.49进度款是指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2.0.51竣工结算价是指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以下简称《工程结算暂行办法》) 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工程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第二十三条,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依上述规定,建筑服务销售款项可分成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款、质量保证金四大部分。结合上述政策规定和术语概念的精准把握,我们就可对营改增后建筑业系列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二、工程预收款纳税义务分析

建筑企业收到工程预收款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因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废除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财税[2017]58号第三条同时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三、工程进度款的纳税义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