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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实施中需关注的几个实务问题

时间:2019-09-12 16:33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新的税法修订后,从2018年10月1日就开始阶段性实施。针对新税法实务中涉及的常见问题,需要大家提前做好准备。

  一、2018年10月工资发放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七条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一)工资所属期间

  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2018年10月份的工资就可以按照新政策享受5000元的税前扣除。这里的10月份,指的是纳税人取得的10月份工资(该工资可能在10月当月发放,也可能在11月及以后发放),而不是10月份取得的之前月份的工资。税屋提示——蓝色字体解读部分实务操作不吻合,多方的解读已经明确:10月份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皆可享受一次5000元的费用扣除,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企业在2018年11月15日前申报10月份的工资薪金个税时,按新税法规定的5000元扣除额计算申报个税。

  (二)税前扣除事项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发放居民个人2018年10月至12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事项包括:

  1、5000元费用。

  2、专项扣除。《决定》第六条规定,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3、其他扣除。其他扣除包括:

  (1)补充养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第2款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商业健康保险。《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长沙工商代办,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3)捐赠支出。《决定》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二、2019年1月之后的工资发放问题

  (一)税前扣除事项

  《决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决定》第二条规定,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决定》》第六条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问题是,如果个人只有工资所得,每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每月的5000元费用、专项扣除、其他扣除均可当月确认,专项附加扣除是否也应在每月税前列支?还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税前列支?

  《决定》第十条规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因此,理论上讲,从2019年1月开始,员工取得工资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事项就包括以下四类内容:

  1、5000元费用。

  2、专项扣除。内容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