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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范冰冰偷逃税问题中法律热点:只有讲明白,法律才会避免误解得到支持

时间:2019-09-11 17:06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国庆长假的第三天,范冰冰偷逃税问题有了结果:税务部门认定了范冰冰偷逃税款的事实,并决定对范冰冰及其公司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总计8.83亿元。

消息一出,网上众声喧哗。网民在对税务部门处理名人税案拍手称快之时,也伴随着众多疑问和质疑的声音:范冰冰涉案数额高达数亿元,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的入罪标准,为何最终却免于刑罚处罚?偷税罪到底为何变成了逃税罪?又为什么要设定一个“初罪免责条款”?

《法制日报》记者就一系列公众关心的疑问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

我们听听他们怎么说:偷税罪如何成了逃税罪

轰动一时的范冰冰偷逃税款事件,以江苏省税务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初落帷幕。而刘晓庆因税被捕,范冰冰却免除刑事责任,也很快成为公众舆论关注的焦点。

1979年的刑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典,该法第121条简单地规定了偷税罪,对偷税的概念、行为方式未做任何描述性规定,并将偷税与抗税规定在一个条文内。

1992年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分设两个条文规定“偷税罪”与“抗税罪”,同时统一了偷税的概念,详细列举了偷税的行为方式,界分了偷税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明确了以“数额+比例”与“偷税次数”两种计算方式作为偷税入罪的标准,规定多次逃缴纳税收行为的数额累计计算。

1997年刑法对“偷税罪”进行修正,罪状方面增加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规定;修改了“数额+比例”的入罪标准。法定刑方面完善了原先罚金刑没有下限的规定。

到了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对1997年刑法第201条“偷税罪”作了较大的修改与补充。罪名上,“偷税罪”更改为“逃税罪”。罪状上,对行为方式进行概括规定;入罪数额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抽象规定取代具体数额的规定;删除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规定。追责方式上,增加纳税人初犯免责条款。法定刑上,将倍比罚金制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制。

对于为何要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中央政法委研究所所长、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的黄太云教授曾对该条文的立法背景进行系统地解读。

据黄太云介绍,1997年刑法第201条在实践中遇到了以下问题:

1 偷税行为表述过于复杂,执法实践中常在理解上引起分歧。对构成偷税罪是要求具备上述所有条件还是只要其中一个条件,尤其“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构成偷税罪的一种独立的行为还是一个必备条件?纳税人如果采用条文未列举的手段偷税是否构成犯罪?

2 偷税罪数额标准太低,打击面过宽,不利于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源的巩固;移送公安的案件过多,难以承受;而税务机关不移送,检察机关又可能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各地基本未严格按照该标准掌握,使这一规定形同虚设。

3 两个量刑档次之间出现了两个空挡。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但超过十万元的,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但不满十万元的,应否定罪、如何处罚?

4 目前偷税罪规定的负作用大。企业如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比例,不管企业是否积极补交税款和滞纳金,接受罚款,都可将企业老总定罪,结果企业可能慢慢垮了,国家税收少了税源;企业破产了,工人下岗需要重新安置,给国家和政府增添了新的负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