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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下房屋转让、继承、赠与税费实务分析

时间:2019-09-10 17:08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目录

    一、直接转让房屋所涉税种及计算方式

    二、房屋继承及赠与需要缴纳的税种分析

    三、总结 

    笔者按

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发展,国家会采取一系列的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包括限售、限购以及税收手段。在房屋转让时,税负负担也是卖方与买方除交易价款之外重点考虑的问题。而笔者也经常被问到,直接转让房屋到底需要缴纳哪些税种,直接转让、继承与赠与到底哪种方式更适合?每个家庭都需要一套房屋,且不是卖方就是买方,鉴于税负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因此有必要在此将上述问题一一进行分析,尤其是在营改增以后具体的规定。笔者通过归纳总结,将所涉税种一一罗列,并明确具体文件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直接转让房屋所涉税种及计算方式

(一)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此处为不含税价交易额);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目前适用的为上述标准,即增值税=成交价/(1+5%)×5%。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建造容积率1.0以上,单套住宅建造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但是,因为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政策,导致部分地区如深圳规定,居民家庭新购买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3年内禁止转让。

(二)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长沙公司注销,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自用五年”时间如何确定: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