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化or费用化,是个问题
时间:2019-09-09 17:4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为了支持科技创新,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财税部门于2018年9月20日发布了《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文)。文件很简单,主要是在财税〔2015〕119号和财税〔2017〕34号的基础上,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但由于是试点政策,期限暂定为文件发布所属纳税年度起满三年。
当下积极财政政策的主要着力点是体现在加大减税降费力度,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上。该文件的出台,体现了经济转型发展的需要,强化了激励企业增加科技创新投入的财税环境,对企业意义重大,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然而,长沙公司注册,我们读罢全文,却发现了一个小小的问题。这个问题对文件的适用影响不大,但是从税法规则的技术分析角度,菜花觉得还是可以讨论讨论。
根据99号文的规定,加计扣除的费用基础有两个:(1)一个是当期发生的费用化的研发费用;(2)一个则是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在当期摊销的金额。
该规定和适用范围从表明上看来没有任何问题,但由于试点期只有三年,费用化和资本化带来的时间性差异就可能造成重大的差异。换句话说,对于同样在2018和2020进行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如果这个企业选择了费用化相关费用,就可以直接享受该文件的优惠;而如果选择了将当期研发费用资本化成无形资产在当期就无法享受优惠,期后的优惠存在不确定性。
期间
20180101至20201231
会计处理
研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研发支出结转无形资产
在此之前或在此期间形成无形资产开始摊销
税务处理
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
等待形成资产后摊销
摊销费用的175%扣除
备注
全额享受优惠
不一定能享受试点政策
享受优惠的是历史投入,而且根据摊销情况而非投入情况进行
举个例子可能更清楚,分三种情况。
(1)某企业(非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7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摊销期间为10年。假设该无形资产符合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2017年可以税前摊销15(10*150%)万元,在2018至2020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7.5(10*175%)。
(2)假设在上述期间内,企业的研发支出均为10元计入当期损益,2018至2020年则可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17.5(10+10*75%)
(3)与(1)情况类似,但企业一直将研发支出资本会直至2021年形成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会计处理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无形资产摊销
15
17.5
17.5
17.5
15
费用化
15
17.5
17.5
17.5
15
资本化未形成无形资产
N/A
N/A
N/A
N/A
15
如果你是企业的决策者,在现行规定下,最优策略显然是倾向于将研发支出费用化,这就导致了相同的研发行为可能没有享受相同的税收激励效果,从而有失中性的目标,也影响了正常的会计政策选择。
财税[2018]99号文
财税[2017]34号
财税[2015]119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