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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的那些税事——增值税及票据篇

时间:2019-09-08 13:3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一、社会保险费和商业保险费分别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通常所说的五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调整;商业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调整。

  二、社会保险费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吗?支付社会保险费需要取得发票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和财税〔2016〕36号文,我们会发现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保险服务,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调整的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不在税目注释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目前属于增值税不征税收入,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的只有12项,社会保险费不在范围之内,支付社会保险费,不需要取得发票。

  三、支付社会保险费现在取得是什么票据?其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目前由不同的部门收取,开具财政部监制的《××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微机专用票据》,这种专用票据,是财政部门监制的,不是发票,当然不可以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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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社会保险费何时起改由税务部门征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五、支付商业保险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较好?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如果支付的商业保险费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取得专用发票,需要先认证,再做进项税额转出,比较麻烦,如果不认证,形成滞留票,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不必要的关注,此时建议取得普通发票;如果支付的商业保险费用于可以抵扣的项目,还是要取得专用发票的。

  六、企业支付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其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