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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十四问

时间:2019-09-06 16:28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十四问

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2019-01-29

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等文件精神,经研究讨论,现对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比较关注的若干问题全省明确如下。如后期与总局规定不一致的,以总局规定为准。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度)销售额如何计算?

  答:(一)小规模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合并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销售额具体是指,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包括3%和5%征收率)、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

(二)如果合并计算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下同),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月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销售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征免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但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的,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例】某小规模纳税人于2019年2月28日开业,如果选择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其在2019年一季度的实际经营期为2个月,如果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20万元,免征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什么时间变更纳税期限?

  答: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的任意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四、小规模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后何时生效?

  答:小规模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为即办事项,办税服务厅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应即时办结。

  (一)“月改季”情形。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将按月申报变更为按季申报的,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的第1个月,则按季申报自本季度起生效;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第2个月或第3个月,则按季申报自下季初起生效,本季度继续实行按月申报。

  (二)“季改月”情形。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将按季申报变更为按月申报的,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的第1个月,则按月申报自本月起生效;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第2个月或第3个月,则按月申报自下季初起生效,本季度继续实行按季申报。

  以2019年一季度为例:

  【例1】原实行“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2019年1月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将原“按月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18年12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19年1月1日的“按季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在2019年4月征期内申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所属期的增值税。

  【例2】原实行“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2019年2月或3月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将原“按月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19年3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19年4月1日的“按季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 纳税人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属期增值税仍实行“按月申报” ,并将在2019年4月属期起实行“按季申报”。

  【例3】原实行“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2019年1月申请变更为“按月申报”,操作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