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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保险、证劵佣金收入个税预扣预缴及汇算清缴退税

时间:2019-09-06 16:13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等进行了调整。笔者认为,对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应注意以下方面的要点:

  注意:适用该项政策的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均限于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一)应税项目的确定

  个人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取得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二)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对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鉴于保险营销和证券经纪业务的连续性,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收入额的确定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即:

  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

  (四)展业成本的计算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即:

  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25%

  (此处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的展业成本实为不含税佣金收入的20%;减除的费用和展业成本之和等于不含税佣金收入的40%,与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的“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之余额的40%”的比例基本持平)

  (五)附加税费

  按照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增值税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的公式计算销售额。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应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以及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扣缴单位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虽然个人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但是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并非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的劳务报酬的预扣率及预扣预缴方式执行,而是按照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累计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累计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累计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相关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年度中每月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事项。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每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七)佣金收入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计税依据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展业成本-附加税费-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再以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多退少补。

  (八)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