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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4-17 11:57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市场监管总局在对《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基础上,起草了《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5月14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djjzdc 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编100820。请在信封注明“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4月15日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申请、授予、履行及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设立的企业。

  外国(地区)企业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其登记管理权的授予和规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被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未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一律不得开展或变向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

  (一)辖区内外商投资达到一定规模,或者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50户以上;

  (二)能够正确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申请前2年无因企业登记管理引发的行政败诉案件;

  (三)有从事企业登记注册的专职机构和编制,有稳定的工作人员,其数量与素质应当与开展被授权工作的要求相适应,其中至少有1名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

  (四)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包括已配备通讯设备、计算机、交通工具等;计算机网络建设达到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标准;

  (五)有健全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

  第五条 申请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局签署的授权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列明具备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授权条件的情况以及申请授权的范围;

  (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名单应当载明职务、参加业务培训及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情况;

  (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的文件。

  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申请局还应当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职能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的文件。

  第六条 省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授权的,应当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报告,与申请局提交的申请文件一并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授予申请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颁发授权文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在官网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未经公布的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

  第八条 被授权局的登记管辖范围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授权文件中列明。

  被授权局负责核准其登记管辖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被授权局负责其登记管辖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机构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被授权局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