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时间:2020-03-11 17:17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的态势正在拓展,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恢复,不少纳税人已经着手准备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宜。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非接触式”办税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稳步有序地开展好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纳税人关心的有关事项予以温馨提示:
一、汇算清缴的内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对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间
(一)持续经营纳税人汇算清缴时间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由于2020年5月31日为周日,申报日顺延一天)。纳税人应在2020年6月1日(含)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更正申报
纳税人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0年6月1日)前,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并结清2019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0年6月1日)后,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2020年6月2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值得一提的是,在汇算清缴申报期内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年度申报的,如果填写错误且已经提交申报,数据不涉及应纳税额时,可以作废后重新填写;如果填写错误且已经提交申报,数据涉及应纳税额且未缴税成功时,可以作废后重新填写;如果填写错误且已经提交申报,数据涉及应纳税额且缴税成功时,纳税申报当年可以进行一次更正申报。
四、选择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一)申报表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含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及相关附表(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适用纳税人类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适用纳税人类型: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
(二)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企业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以下统称“填报人员”)在填写申报表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