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全力落实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操作指引
时间:2020-03-07 03:23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全力落实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操作指引
为便于纳税人准确掌握《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全力落实支持疫情防控政策的措施》,及时适用相关税收政策措施,制定以下操作指引。
一、全力落实医疗防疫补助免税政策
(一)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无
【办理途径】
暂不申报
【纳税人注意事项】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都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计税。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全力落实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运输政策
(二)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无
【办理途径】
申报享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3.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4.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三)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