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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税务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有哪些优惠政策、常见涉税问题

时间:2020-02-10 23:48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省税务局整理汇总了纳税人、缴费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常见税问题,帮助全省纳税人、缴费人更好更快办理税费业务,平稳度过疫情防控关键期。

  一、总体优惠政策

  问:因为疫情防控的需要,企业复工复产的时间比往年延后,税务部门在这方面有哪些应对措施?

  答: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延期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月份的征期延长至2月24日。如企业在征期内受疫情影响还不能办理申报的,可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办理路径: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二是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影响,企业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办理路径是: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三是缓缴社会保险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企业申请办理路径是: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

  四是酌情免除处罚。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税事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酌情免除处罚。

  问:自疫情暴发以来,有的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特别是有的小微企业更加困难,有哪些减税降费政策帮助企业?

  答:除了上述问题所答的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和缓缴社保费以外,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自行申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只需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同时,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问:为抗击疫情,我公司拟捐赠一批物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抗击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单位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抗击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问:境外采购防疫医疗物资回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于纳税人在境外采购防疫物资以充实我国防疫物资供应,按照货物贸易项进行对外支付,不必进行税务备案。同时,境外采购防疫医疗物资过程中产生的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也无需办理税务备案即可对外支付并按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问:还有什么其他优惠政策吗?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由按月调整为在9月征期按年一次性缴纳,缴费人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向当地残联申报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同时,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我们采取“双优先”政策,即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工作。

  二、倡导“非接触式”办税

  疫情防控期间,对有办税缴费需求的纳税人、缴费人,我们倡导“非接触式”办税。

  问:什么是“非接触式”办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