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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税学历继续教育选择扣除的辨析

时间:2019-09-07 13:0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个税中的项附加扣除办法出台之后,继续教育中规定,“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对此,在选择父母扣除时究竟按照1000元扣除,还是400元扣除发生了一些争议,陈明春先生也把一篇反驳按照500元扣除观点文章发我,一是居于观点之外的理由不一致,二是当时不易提出自己的看法,需要保持一种沉默,也就闲搁起来。对于这个问题现在议论声已经过去,我也无意于想再引起议论,只是对这个问题还是有些看法,权作自己写一下,留下一段税事,留存记忆。

  一、观点的基本分歧

  认为按照子女教育1000元扣除的,主要是办法中由父母扣除的只能是按照子女教育中的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的规定来计算,认为继续教育中没有父母扣除的标准。

  认为只能按照500元扣除的,主要是子女教育明确限定于全日制教育,继续教育不符合这个规定,只能按照“章”的归属来看扣除额。

  当然,还有就是说,认为继续教育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之分,长沙公司注册,应区分情况分别按照子女教育或继续教育扣除。

  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界定

  对于两者的界定,在本科及以下学历中,并没有明确的依据,而对于高学历倒是有。《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明确了准确界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标准:

  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一般应适当延长基本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归纳一下,就是全日制的是全脱产的学子;非全日制的是非脱产学子。好了,核心分别就是是否脱产。

  三、高等教育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学历教育分为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同时明确,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两者的教育方向是有区别的,高等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这里就可以看出一件事,即在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开展的继续教育属于非学历教育(注意这里仅仅针对高等教育,即专科以上,没有本科高中等以下),进一步可以看出,这些继续教育不是学历继续教育,但是否存在学位方面的呢?看来资格证书的可能性比较大了。

  如此看来,专科和本科学历继续教育是要在高等学校完成的。

  对于高等学校的学生是允许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四、本专科学历继续教育设置要求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规定,自2018年起,新入学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教育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并可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也就是明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教育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并可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