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暂估收入,次年开发票,会计与税务如何处理?_长沙公司注册_营业执照代办_长沙代理记账网

咨询电话(微信)
15111163250

年末暂估收入,次年开发票,会计与税务如何处理?

时间:2020-01-10 10:34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有网友问:我公司给商场和超市等供货,按照合同约定,账期是45天,即是下月对账后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收到发票后才给我们付款。每月对账,商场和超市总能找到一些理由,比如促销降价等原因,然后扣我们一些货款,导致我们只能暂估收入。现在年底了,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会有什么纳税调整或税务风险呢?

  对于网友的这个问题,在实务中是比较普遍的,尤其是在“以票控税”的观念下,会计确认收入如果不跟税务确认同步的话,经常会带来一些麻烦,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问询与关切,甚至要企业书面说明情况。

  所以,在实务中,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慢慢就养成了“开票才确认收入,不开票就确认收入”的坏毛病。

  其实,这是错误的!

  这种错误一半是来自于企业或会计人员,一半是来自于基层税务人员。原因不多说,大家都明白其中的道理。

  我们下面来看看,会计与税务对收入确认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一、会计准则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

  新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旧版的收入准则,虽然表述方式不一致,但是实质内容差不多。

  我们再对照新版收入准则规定的5个条件,回头分析一下网友的问题。

  1.网友家的公司(以下姑且称作甲公司)与商场、超市(以下简称商超)已经是长期合作了,合同肯定是双方都批准了的;

  2.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肯定是明确的,否则就是白痴了;

  3.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这条也不用怀疑;

  4.合同具有商业实质,更加不用怀疑,大家又不是关联企业,也不是做慈善;

  5.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除非商超马上要倒闭,货款收回的可能还是很大的。

  因此,从上述5点看,甲公司会计上确认收入是没有任何障碍的,至于可能会有对账扣货款的情况存在,那也是在可预计范畴内。

  因此,会计上确认收入,与是否开具发票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二、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

  税法方面涉及到两个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二者对收入确认(或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有细微差异的,我们需要分别对待,不能相互混淆。

  (一)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对照上述4条,回头再看网友的问题,似乎只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好像还存在一点问题,因为甲公司对商超可能的扣款是一个未知数。但是,按照双方合同,这个“收入的金额”应该是“可靠地计量”,只是在实务操作中被变成了未知数;甲公司根据经验和手上掌握的一些情况,也能做出比较靠谱的预估;况且,扣款金额相对于货款金额比例是比较小的,“可靠地计量”并不是分毫不差。因此,也可以视为“能够可靠地计量”。

  故此,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样应该确认收入。

  (二)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小编注:指纳税义务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其中: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