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以上市公司为例_长沙公司注册_营业执照代办_长沙代理记账网

咨询电话(微信)
15111163250

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以上市公司为例

时间:2020-01-03 11:55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782)(以下简称江苏卓胜)于2019年6月3日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4-2015年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自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近3000万元,并缴纳补税的利息。其曾就与关联方卓胜香港的关联交易被税务局特别纳税调整事项专门进行了转移定价的合理性说明。

  下面我们从特别纳税调整,也就是通俗说的反避税角度来回顾一下这个企业为何被调整,以及税务局的反避税逻辑。

  首先,判断双方的关联关系

  根据该企业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五、发行人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基本情况“和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三、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显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卓胜香港为本公司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卓胜香港100%股权”,所以卓胜香港为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因为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卓胜香港100%股权,所以双方具有关联关系。

  其次,理清双方的关联交易情况

  一、交易流程

  “在2014-2017年初,发行人采用的业务流程如下:卓胜江苏从晶圆制造商(如:TSMC)采购晶圆,将晶圆以成本加成的方式定价后,销售给卓胜香港,由卓胜香港向封测厂商(如:苏州日月新)委托封测加工服务,然后将芯片成品销售给下游客户。

  在该业务流程中,货权转移与物流并不是在同一地点同步进行的,如下图所示:①货权从TSMC转移至卓胜江苏时,货物实体从中国台湾转移至日月新的非保税仓库(境内非保税仓),这一过程中进行进口报关;②卓胜江苏将货权转移至卓胜香港时,货物实体从境内非保税仓转移至受海关监管的苏州日月新境内虚拟保税仓,长沙公司注销,这一过程中,进行出口报关(卓胜江苏将货权转移至卓胜香港过程中,货物的实体转移发生在大陆境内,通过境内物流园转关操作的方式实现货权的转移),以保税来料加工的方式进入苏州日月新进行封测;③卓胜香港将封测后的芯片成品销售给境外客户时,以保税出口报关的方式完成。

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以上市公司为例

  由于卓胜香港销售货物获得美元收入,且与卓胜江苏的关联交易也采用美元结算,因此,卓胜江苏在对外采购晶圆时,直接以现汇美元结算,无需通过银行进行购汇。”

  二、交易金额与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由于税务局调整的为2014-2015年度,不在该上市招股说明书所陈述的2016-2018年度期间,且香港公司为其全资控股企业,被合并报表也不在关联交易披露中显示,由于未披露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和卓胜香港的个别报表,所以无法推算出具体的关联交易金额和双方交易的利润率,以推断其交易定价的合理性。但是从特别纳税调整结果看,卓胜香港完全成本加成率被调整为5%,那么原先的完全成本加成率应该是远超过5%的,作为一个中间环节的离岸公司,过高的利润率明显是不合理的。

  再次,关注双方的税负差

  江苏卓胜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卓胜香港在香港实际缴纳税款为0。

  此结论的依据为招股说明书第9节之五主要税收政策、缴纳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三)卓胜香港存在经营获取利润未向香港税务局缴纳利得税的原因和合规性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14条的规定,任何人士倘若符合下列三项条件,才须要承担缴税责任:(i)该名人士必须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ii)应课税利润必须来自该名人士在香港所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以及(iii)利润必须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根据《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修订本)》就应税利润来源地的基本验证原则的解释,任何人士的利润只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才须课缴利得税。

  根据香港翁余阮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卓胜香港存在经营获取利润未向香港税务局缴纳利得税的原因为:卓胜香港并未在香港雇佣员工进行任何商业活动,其主要的日常业务是由其母公司卓胜有限的员工在大陆进行,其赚取利润的活动不是在香港完成的,而是在大陆完成,因此,符合香港离岸申报的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此外,香港税务局对卓胜香港2014年度至2016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及税额计算表均表示认可,确认卓胜香港为离岸公司,实际缴纳税款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