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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涅槃重生——6号公告的十三个重大变化

时间:2019-12-25 11:12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涅槃重生——6公告十三个重大变化

南京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王建伟

深圳市思迈特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张学斌

(TPPERSON按:本文由建伟老师完成初稿后于4月6日在“税里税外”微信公众号首次推送,后跟建伟老师多次沟通整理完善后形成该十三个重大变化,同时简化版内容已发表于2017年4月14日《中国税务报》的国际版,题为《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有重大变化》。温馨提醒转载的亲们务必注明来源和作者,多谢亲们关注,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并探讨。)

 

 2017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这是继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6月29日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及2016年10月11日发布《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之后的在度出手,也是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或原2号文”)在2015年9月17日发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后无法整体发布正式修订稿的情况下,以规范性文件方式完成“新2号文”“拼图式”发布的继续。

6号公告的发布是《BEPS14项行动计划: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在我国的具体落地、是原2号文及其配套法规“一体化”整合的结晶,也是《BEPS8-10项行动计划:确保转让定价的成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在我国的具体体现。BEPS第14项行动计划属于在BEPS包容性框架中被纳入“最低标准”类,需要纳入各国国内法修订,具约束性最强,并将纳入BEPS同业审查范围内的事项;而BEPS 8-10项行动计划则是BEPS 行动计划中推荐各国使用的“最佳实践”类,也是近年来OECD针对 《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2010年版,简称《转让定价指南》)修订成果的确认,并最终将纳入新版《转让定价指南》的一项重要行动。中国主动将BEPS 8-10项行动计划形成的积极成果纳入本国税法修订,体现了中国积极参与BEPS行动计划和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同时对国际社会在重大的国际税收原则和规则中达成基本共识的一种认可。

从本次6号公告的内容看,主要还是围绕原2号文转让定价方法以及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等方面展开,同时将后续对2号文内容进行补充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所继续认可的精神有机融合到6号公告中,形成BEPS背景下转让定价新规的体系化集成;从6号公告所使用的文件名看,《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主要集中于原2号文中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部分,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不仅涵盖转让定价调整的内容,也涉及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管理和一般反避税管理等。从6号文专门使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文件名但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六章的全部内容看,随着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起,今后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管理等原2号文内容预期将会以类似于《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的方式以单行文件的方式出台,不会再以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名目出现,上述所有的管理规定或办法修订完成后,2号文原有内容也将发生“乾坤大挪移”,完成其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