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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发[1994]5号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

时间:2019-12-23 16:28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

中纪发[1994]5号                 1994-04-20

  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以下简称“新五条规定”),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为保证“新五条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新五条规定”的行为,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新五条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领导干部,包括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上述干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公司)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总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的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工会、共青团、妇联所属干部院校中的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适用“新五条规定”。

  上述机关中任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也适用“新五条规定”。

  二、党政机关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都要按照《关于对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的要求(中纪发[1994]3号),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新五条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1992年7月1日以来是否有违反“新五条规定”的情况,并主动进行纠正。各级党的组织和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对领导干部自查自纠的情况认真进行检查和清理。

  三、1992年7月1日以来,违反中央有关规定,购买供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乘坐的进口豪华小轿车,以及追求享受,更换进口豪华小轿车的,必须在现有车辆范围内换乘其他符合规定的车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小轿车的,小轿车予以收缴,并给予有关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处分。

  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和摊派款项购买的各种机动车辆,属调换、借用的,必须归还原单位;属摊派款项购买的,所摊派的款项应归还被摊派单位。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和摊派款项购买机动车辆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给予有关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处分。

  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小汽车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应予纠正。其中挪用救灾款、救济款、扶贫款、教育基金等专项基金购买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违反规定的,小汽车予以拍卖或变卖,如数归还钱款,并给予有关领导干部和责任者党纪政纪处分。

  非法购买走私车的,车子予以没收,并给予有关责任者党纪政纪处分。

  拖欠职工工资(由财政负担的部分)的县(市),县(市)党政领导机关购买小汽车的,以及拖欠本单位职工工资的其他单位购买小汽车的,应作出检查,小汽车予以拍卖或变卖,钱款用于补发职工工资。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给予有关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处分。

  四、违反国务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利用职权以低于当地房价评审机构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公有住宅出售方案审定的价格购买住房的,必须如数交清少付的房价款。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通知》发布后利用职权压价购买住房的,责令其限期交清少付的房价款,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超过国家规定的住房标准购买住房,对超过的部分未按市场价购买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对超过标准的部分不按市场价购买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利用职权在购房资格、房源、价格等方面为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的,必须退出非法获得的利益。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的,责令限期退出非法获得的利益,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