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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企业股权架构设置及税务优化

时间:2019-12-23 16:25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11月30日加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专业学位日活动,喜获杜莉教授赠书《国际税收》,连日拜读,其中案例详实深受启发。近日,又经常跟朋友讨论股权架构设置。因此,基于之前的工作经历,结合《国际税收》中的启发,试着写一下企业股权架构设置税务优化

  常见的企业股权架构设置大体分为三类:“境内投资架构”、“海外投资架构”、“红筹架构”。本文主要讨论主体公司向下的股权架构,主体公司向上的持股结构暂不重点讨论。

  一、股权架构介绍

  (一)境内投资架构

  以境内控股公司为起点,向下分地区或分业务板块,在境内形成品字形股权架构。

试谈企业股权架构设置及税务优化

  (二)海外投资架构

  以境内控股公司为起点,通常通过香港进行海外投资,向下分地区或分业务板块,在海外形成品字形股权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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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屋提示——被遮挡文字为“各国产业公司”

  (三)红筹架构

  (1)小红筹,主体为民营企业。境内自然人在海外成立控股公司,持有或控制境内经营公司,通过境外控股公司融资或完成上市。

  1)股权控制模式

  通常以境内个人和海外投资机构为起点,通过BVI、Cayman、香港公司控股境内外商独资企业(简称“WOFE”),WOFE直接从事生产经营,Cayman出具合并报表并在海外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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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协议控制模式

  通常以境内个人和海外投资机构为起点,通过BVI、Cayman、香港控股境内外商独资企业(简称“WOFE”)。境内个人设立境内法人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由境内WOFE与境内法人公司和境内自然人签署《借款协议》、《股权处置协议》、《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业务经营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等(详见《国际税收》,218页-222页),根据国际会计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Cayman出具包含境内法人公司的合并报表并在海外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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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大红筹,主体为国有企业。境内企业在海外成立控股公司,把境内的经营主体变为海外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或下属公司,通过海外控股公司进行融资或完成上市。

  通常以境内企业为起点,在香港设立控股公司,之后再通过境外和境内的股权结构(BVI、香港公司等海外公司等)控股境内外商独资企业。

试谈企业股权架构设置及税务优化

  二、股权架构税务优化思路

  (一)明确企业商业实质及税务调整空间

  在公司现有股权架构的基础上,明确企业业务的商业实质以及下属各子公司的业务职能定位,以充分享受国家给与的行业税收优惠、业务税收优惠、地方财政返还等为原则,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识别税务调整空间。

  境内投资架构涉及境内的税法,企业熟悉程度高,可以考虑以各子公司业务职能为基础,详细拆分各子公司对应的具体业务。逐条业务比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法规定的匹配程度,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匹配程度,识别潜在税务风险和调整空间。例如:企业生产并销售手机。如果仅从业务运转便利考虑,可能一个手机生产工厂、一个直销公司或者一个分销团队即可运转。那么,企业需要面临25%的企业所得税和13%的增值税。但,大家都知道手机市场竞争激烈,其核心包括:基础技术研发、硬件研发、软件研发、工业设计研发等等。上述研发可以对应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税率15%”、“软件销售增值税即征即退”、“技术服务免增值税”等。

  海外投资架构涉及国家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以及多边税收协定,可以考虑先从出资、筹融资、供应链、关联交易、收益分配等宏观业务角度,识别税务风险和调整空间。结合《试谈企业海外税务管理》中谈到的,基于BEPS行动计划以及开曼BVI经济实质法案反向识别税务调整空间。如果能力允许,再考虑比照境内投资架构的详细识别税务调整空间。例如:《国际税收》211页“混合实体”,一个经营实体在某个国家被视为一个税收透明体,而在另一个国家被视为一个非透明体。可能导致,其一:同一款项在支付方所在国家获得税前扣除,而按照收款方国家的规则又不会被认定为应税收入;其二:同一笔支付产生了两次税前扣除;其三:借助第三方国家实现一笔款项在支付方国家获得税前扣除,而收款方借助设在第三方国家的中间公司来避免这笔款项被计入应税收入。又例如:《国际税收》207页“不同类型独立实体”、209页“控股公司”、224页“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的选择”、229页“混合金融工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