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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时间:2019-12-20 01:26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一、2008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

  《通知》明确,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二、2008年1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号)。

  《通知》规定,此次公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共分为种植业类、畜牧业类和渔业类三大门类,包括粮食初加工、林木产品初加工、园艺植物初加工、油料植物初加工、糖料植物初加工、茶叶初加工、药物植物初加工、纤维植物初加工、热带及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畜禽类初加工、饲料类初加工、牧草类初加工、水生动物初加工、水生植物初加工等诸多农产品初加工种类。

  三、2008年1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9号)。

  《批复》明确,企业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变更手续,并重新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限期缴销旧版发票的通知,在缴销限期未满之前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具体缴销限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用票情况确定。完成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后,办理企业印制新版发票和变更发票领购簿手续。

  四、2008年1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取铁路专用线运费有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926号)。

  《批复》明确,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为煤业公司销售煤炭提供的铁路运输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五、2008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44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六、2008年11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8]36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调整征收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的产品范围和税率。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或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冷热轧板材、带材、钢丝、大型型钢、合金钢材、焊管等钢材产品;硝酸铵、硫酸铵等化工产品;玉米、杂粮及其制粉等粮食产品,共计102项产品。

  七、2008年1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四批)的通知》(国税函[2008]907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有关规定,有184家物流企业可享受有关营业税、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2008年11月12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印送第二批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产品清单的通知》(税委会[2008]37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置区域)内的生产企业,从境内区外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磷酸二氢铵、氨气和未锻轧铝合金等原材料,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九、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