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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下半年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时间:2019-12-23 14:21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继上半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二税合一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11月18日国务院又以第51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税法的有关规定做进一步细化,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施行。

  2007年是新会计准则实施伊始、新所得税法执行前的一年,下半年出台的许多所得税政策也与新准则或新税法有关:

  一、明确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有关所得税问题

  为协调新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政策差异,7月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对新准则中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及投资性房地产的持有及处置、借款费用等事项的纳税处理政策作了明确。需要明确的是,首先,该文协调的是新准则与现行税法之间的部分差异而非全部差异;其次,该文只适用于已执行新准则的企业,无论内、外资企业,只要执行了新准则,均应适用该文件;最后,该文只在2007年适用,这一期间执行不同准则或制度的企业,其所得额的确定也将存在差别。

  二、对新税法公布后有关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

  为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缓解新税法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新税法对依据原税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等,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为明确有关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7]115号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明确新税法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此后登记成立的企业,明年起统一适用新税法后,不享受新税法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三、明确若干企业的所得税具体适用税率

  下半年很多企业就其适用税率向总局请示。国税函[2007]9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锡新华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7]84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大环保能源(苏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等近10个文件对有关外资企业适用税率作出批复。这些企业一般是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者国家鼓励类项目,大部分都被批准从2007年或相关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新税法对按现行税法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的过渡政策,这些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可以逐步过渡到新法规定的25%的税率。

  四、明确若干企业汇总(合并)纳税问题

  不同于旧税法采用“独立核算”的标准来界定纳税义务人,新税法以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同时新税法对汇总纳税作了新的规定,即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下半年很多企业就其汇总(合并)纳税问题向总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国税函[2007]10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信证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若干文件,长沙代理记账,分别就有关企业分支机构汇总(合并)纳税问题作了明确。

  除上述与新准则或新税法相关的政策外,下半年其他所得税政策有:

  一、进一步明确有关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为支持社会公益、体育等事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向相关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今年在通过相关政策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进一步加以规范的同时,也在不断出台文件明确有关公益性捐赠的具体税前扣除政策。下半年这方面的文件有,财税[2007]11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98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08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上述捐赠允许在税前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或全额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只适用于本年度,2008年执行新税法后对公益性捐赠将统一采取在年度会计利润12%以内扣除的原则。

  二、明确相关行业或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