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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企业涉税风险提示

时间:2019-12-23 14:14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一、关于进出口税收的调整

  (一)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2月14日发布了《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169号),从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

  风险提示:1、停止出口退税的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2、企业如果在2007年12月20日以前已经签定了价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需要在2007年l2月31日之前持已经签定的合同文本(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长沙工商代办,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未经备案的出口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3、2008年3月1日以后,无论新老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二)免征磷酸氢二铵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7年1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免征磷酸二铵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7〕158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免征磷酸氢二铵(税号:31053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河北、青岛、福建三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200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河北、青岛、福建三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7〕131号),在河北、青岛、福建三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风险提示

  1、试点出口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2、具体试点出口企业范围是:河北省试点出口企业范围为全省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福建省试点出口企业范围为全省(不含厦门)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青岛市试点出口企业范围为全市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3、对于试点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无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情况,各试点地区国税局、外汇局间将按照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规定,建立函调或电子查询机制方式,核查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情况。?

  二、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过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国发〔2007〕39、40号两个文件,明确了企业如何进行优惠过渡的问题。

  (一)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中对于原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如何进行过渡分别不同情况提出了具体的实施办法。

  风险提示:

  1、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2、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原财税〔2001〕202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3、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