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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相关税务问题

时间:2019-12-23 04:21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该规定的发布在适应了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有利于我国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该规定中有很多引人关注的特点,比如首次明文承认并规范了外资股权并购方式。实际上,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中都提到了企业股权并购方式下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但当时在国家的相关企业并购法规中还没有对这方面的规定,因此这种并购方式在实践中很少被采用,当时的税务规定只停留在字面上,新规定颁布后,企业股权并购行为会大量出现。因此,我们应该了解《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颁布后所产生的相关税务问题。

  一、并购主体的含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是规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这里并购双方主体是指以下含义:

  (一)外国投资者:外国自然人、外国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境内企业是指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二、并购方式

  (一)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二)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为更好的讨论这两种并购方式下产生的税务问题,我们首先要和大家明确一下这两种并购方式的实质。在股权并购方式中,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来实现企业并购,被并购的主体是境内企业股东而不是境内企业。而在资产并购中,外国投资者是通过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运营资产实现的。这种方式下被并购的主体是境内企业而不是境内企业股东。

  三、股权并购下的税务问题

  在股权并购下涉及的税务问题主要有以下四方面:一是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使境内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如何享受外资企业税收优惠问题;二是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流转税问题;三是股权并购下被并购方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四是股权并购方式下投资总额的确定。

  对于第一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文中已经明确:

  外国投资者按照《暂行规定》(指当时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以下简称股权并购),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所制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关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经营期开始及经营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变更营业执照之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开始,至工商变更登记确定的经营年限终止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

  (二)前期亏损处理。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延续弥补。?

  (三)获利年度的确定。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当年度取得经营利润,扣除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后仍有利润的,为其获利年度。获利年度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按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企业选择确定减免税期的起始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