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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纳税人可享受特别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19-12-22 06:19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5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要求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将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本文中笔者对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纳和整理。

  一、企业所得税:企业因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可税前扣除

  财税[2008]62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新税法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上述规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具体灾情,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救济金、保险赔款免征个税

  财税[2008]62号文件规定,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解读:新《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长沙公司注销,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获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得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三、房产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财税[2008]62号文件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四、契税:因地震灾害重购住房的,可减、免契税

  财税[2008]62号文件规定,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五、资源税: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减、免资源税

  财税[2008]6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