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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个问题,说透总分机构!

时间:2019-12-21 21:48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一、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长沙公司注册,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什么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了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哪些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征收管理不适用57号公告

  5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五、汇总纳税企业实行什么样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5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六、什么是二级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有哪些?

  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