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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函[2008]819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下调

时间:2019-12-19 13:02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解读国税函[2008]819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业所得税预征率下调

  近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规定,长沙代理记账,从2008年1月1日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㈠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这就意味着,从2008年1月1日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由3.3%下调为2.5%。

  笔者认为,该预征率下调主要考虑了两方面因素:

  一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的变化。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由之前的33%降为25%。

  二是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的调整。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的国税发[2004]88号文下发后,对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相继调整了其应税所得率,由之前的7%~20%调整为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