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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涉税处理探析

时间:2019-12-18 16:13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涉税处理探析


  运输费用同企业日常购货与销售活动息息相关,但是我国税法并没有针对运费涉税处理单独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于现实中运费以及其分类方法具有多样性,根据运费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混合销售行为的运费、作为价外费用的运费、代垫运费以及属于一般销售费用的运费;根据所运货物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销售或购进增值税基本税率货物发生的运费、销售或购进增值税低税率货物收取的运费和销售或购进免税货物发生的运费;根据支付运费单位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销售方支付的运费和购货方支付的运费。由于不同类别的运费,会计上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本文拟针对不同情况对运费的处理进行介绍。

  一、混合销售行为运费涉税处理

  销售方自备运输工具,向购买方销售货物而收取的运费,此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劳务——运输,涉及的运输劳务是为了销售货物而提供的,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从属关系,在税法上该行为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即不仅对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运输劳务收入也征收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增值税非应劳务是同一纳税人实现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由于所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不同,长沙公司注册,可以细分为销售增值税基本税率货物收取的运费、运输增值税低税率货物收取的运费、运输免税货物收取的运费和运输固定资产收取的运费。

  (一)销售适用增值税基本税率的货物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企业销售这些货物收取相关的运费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该运费收入应视为含税收入,在计算增值税前应进行价税分离。销售货物的税率为17%,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运费=运费÷(1+17%)

  收取的运费应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运费的销项税额:不含税运费×17%

  [例1]s洗衣机生产企业向外地甲商场批发销售洗衣机一批,双方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方协议由s企业负责运输,该企业除收取价款外还收取运费2340元,已存入银行。由此可以判断s企业(生产性企业)该项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发生的运费销项税额为340元[2340÷(1+17%)×17%]。

  (二)销售适用增值税低税率的货物所谓低税率是指销售货物适用13%的税率,我国对下列货物适用低税率: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碳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运费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运费的适用税率应根据货物的不同而相应改变,如果该项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适用税率为13%,运费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运费销项税额=运费÷(1+13%)x13%

  [例2]A植物食用油生产企业向甲商场批发销售植物食用油一批,双方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方协议由A企业负责运输,该企业除收取价款外还收取运费2260元,已存入银行。则运费的销项税额为260元[2260÷(1+13%)×13%]。

  (三)销售免税货物我国对销售下类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用具;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货物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的专用品;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游艇、摩托车及应征消费品以外的货物)。

  由于销售货物本身税率为零,所以发生的混合销售的运费也不用缴纳增值税,即运费的销项税额为零。

  二、价外费用运费涉税处理

  销售方企业委托其他运输单位承运货物,该运输单位将运费发票开具给销售方,销售方支付运费后,再向购货方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运费。如果取得合法的运输发票,向运输单位支付的运费根据税法规定可以按照运费金额(为运输发票上运费和建设基金的金额之和)的7%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余部分销售方作为营业费用处理;收取的运费是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由于所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不同,细分为销售增值税基本税率货物发生的运费、销售增值税低税率货物发生的运费、销售免税货物发生的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