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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59号解读: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明确

时间:2019-12-18 11:47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就是说,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根据《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长沙公司注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衔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于近日下发,明确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合伙企业的界定
  159号文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上述合伙企业既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也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在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其重大创新之一便是正式确认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根据该法第二条,该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从该法具体规定不难看出,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并且可以使资本与智力实现有效的结合,即拥有财力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这样使资源得到整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该法允许法人参与合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均可以通过合伙的方式进行转投资。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仍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同时也不难看出,有限合伙企业这种新类型的合伙企业虽与普通合伙企业有所区别,但仍属于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根据159号文,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0年以来关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所得税政策,主要是《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作出的规定,即:“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合伙企业法修订,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参与合伙后,显然作为投资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是不能“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159号文首次对合伙企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时应缴纳的所得税税种作出了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