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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就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首期申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时间:2019-09-06 13:59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就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首期申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近期接到纳税人来电咨询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首期申报相关问题,中心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1:扣缴单位2019年1月扣缴的个人所得税,2月份如何办理扣缴申报?

扣缴单位申报2019年1月支付所得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具体的办理途径有二种:一是通过扣缴客户端网上办理纳税申报,这种方式申报较为方便快捷;二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问2: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经营所得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2月份该如何申报缴纳2019年1月份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根据征收方式的不同,办理途径有所不同: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各地税务局此前规定的方式和渠道办理申报纳税。

(2)实行查账征收、非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的办理途径有三种:

一是通过各地电子税务局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办理纳税申报,可采用银联卡在线支付或个人三方协议等方式缴纳税款。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可先注册个人所得税APP,再通过扫描二维码或者用户名登录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办理申报缴税。

二是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可采用个人三方协议或POS机刷卡等方式缴纳税款。

三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可由被投资单位通过扣缴客户端代为办理申报,并通过个人三方协议或银行端查询等方式缴税。

问3:除经营所得外,纳税人有其他应当办理自行申报情形的,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除取得经营所得外,纳税人有其他应当办理自行申报的情形,且需要申报缴纳2019年1月份取得应税所得的税款,可到当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问4: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扣缴单位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结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其中,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其中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问5: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WEB网页端填写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指定由扣缴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后,扣缴单位却没有获取到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该怎么处理?

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WEB网页端填报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指定由扣缴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后,一般需要3天时间,扣缴单位才能通过扣缴客户端获取到该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获取不到,可对照下列情形查找原因:

(1)扣缴单位是否已通过扣缴客户端向税务机关报送了该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如果未报送,则信息系统无法将该纳税人与扣缴单位进行关联匹配,单位也就自然获取不到该纳税人填报的信息。遇此情形,扣缴单位应先行向税务机关提交该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后,再通过扣缴端软件获取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扣缴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基础信息时,纳税人身份类型是否选择为【雇员】,如果选择错误,则扣缴单位获取不到该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遇此情形,需要将该纳税人【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修改为【雇员】。

(3)请纳税人核实在个人所得税APP、WEB网页端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所指定的扣缴单位是否正确,是否确实是自己的任职受雇单位。

(4)距纳税人的填报时间是否超过3日。因系统归集、整理、推送信息需要一定时间,如纳税人填报时间不足3日,请耐心等待。

问6:选择由扣缴单位申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