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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8]116号解读:七大焦点解析“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时间:2019-12-17 15:11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七大焦点解析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加强自主创新,关键在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既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也是技术创新投入的主体,增强企业的研发能力将成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核心环节。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进行了全面解析,以推动政策贯彻落实,惠及广大企业,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社会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焦点一:政策适用于哪些企业?

  对于凡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案例]

  南京艾可药品制造公司,为中国内资法人企业,美国阿索斯风险投资公司南京代表处是按美国法律成立,总部在美国加州保罗奥托市的一家企业,如果两户企业08年都发生了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美国阿索斯风险投资公司南京代表处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

  焦点二:企业哪些行为可认定是研究开发活动?

  研究开发活动的内容,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案例]

  一机械制造集团向税务部门询问,集团购买了某光电子公司新研制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三维CAD/CAM系统,此后对该系统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广泛运用到生产制造流程中。这种行为是否属于研究开发活动?

  对此,税务部门给予答复: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企业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因此,该机械集团对CAD/CAM系统进行的适应性运用费用,并不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

  焦点三:研究开发活动包含哪些范围?

  对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范围,应根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进行统一认定。

  [案例]

  某软件企业正在研制MPEG-5音频专利,根据相关规定,此项技术还没有收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中,企业虽然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但由于研发项目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因此不得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焦点四:如何计算研究开发费用的明细?

  根据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明细应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案例]

  “研究人员的差旅费能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于此问题,税务部门提出研发费用应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费用项目,不得计入加计扣除的范围,长沙公司注册,因此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差旅费等其他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焦点五:各种开发方式加计扣除有何政策规定?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焦点六:加计扣除怎样进行计算?

  加计扣除的形式,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于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案例]

  A公司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技术,截至2008年6月30日,发生研发支出合计100万元,经测试该项研发活动完成了研究阶段,从2008年7月1日开始进入开发阶段。该阶段发生研发支出120万元,假定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2008年12月31日,该项研发活动结束,最终开发出一项非专利技术。

  A公司2008年度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为300万元,假定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则该公司2008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00-100×50%=25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250×25%=62.5(万元)。根据规定,对构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50%,即120×150%=180万元直接转入无形资产成本,按使用寿命从2009年起进行平均摊销。

  焦点七: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报送哪些资料?

  根据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这次新颁布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对研究项目的要求更高,研究费用的归集更明确,扣除的要求更具体,操作流程更简捷,更加有利于企业落实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