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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劳务报酬并预扣预缴个税?

时间:2019-12-17 10:24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2019年度起,个人所得税中的“综合所得”实行按年计算个税,平时实行预扣预缴,“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这四项所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三项所得由支付单位预扣预缴。年度终了后,四项所得需合并计算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与平时预缴数对比,预缴数大于全年应缴数则申请退税,预缴数小于全年应缴数则需补税。

  实务中,“综合所得”的四个子项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本文主要分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及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计算。一是两者平时预缴个税的计算方式不一样,二是两者涉及的税种不一样。工资薪金所得只涉及个税;劳务报酬所得不仅涉及个税,长沙工商税务,还涉及增值税和相关地方税费附加,企业在列支劳务报酬费用时,需取得劳务费发票方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单位向个人支付报酬时,单位会计应正确区分工资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只有这样,才能做好预扣预缴劳务报酬个税工作。由于个人出租财产给单位使用存在普遍现象,本文最后也介绍一下个人出租财产给单位使用,支付单位该怎么代扣代缴个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

  工资薪金所得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的确立。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1、专职员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这类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取得工作岗位对应的真实报酬,毫无疑问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哪怕是会计上未按职工薪酬核算也是工资薪金所得,单位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履行预扣预缴义务。

  2、兼职员工、临时工、季节工。兼职员工、临时工、季节工是一个俗称,法律上并没有关于兼职员工、临时工、季节工的明确定义,而是用“非全日制用工”和“用工期限”加以规范。《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不在单位缴纳社保的兼职员工(非全日制用工)取得劳动关系的岗位报酬也是工资薪金所得。用工期限较短的临时工、季节工,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岗位报酬也是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笔者注:应理解为用人单位为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设定的工作岗位)。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

  (三)税务管理规定

  1、税务上对季节工、临时工工资薪金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注: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已被其他文件修改),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临时工(指有固定工作岗位,参加用人单位的日常考勤,服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临时性招用的员工)取得用人单位对应工作岗位的劳动报酬,税务上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