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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教[2009]126号: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

时间:2019-12-11 23:34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2007年财政部颁布《财政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教[2007]213号);2008年10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2009年5月新闻出版总署印发《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工作基本规程》的通知;2009年7月7日财政部颁布《关于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教[2009]126号,这意味着,以出版行业先行的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大幕,在此前三年左右的试点之后,已正式拉开。

  而关于改革的时间表也非常之明确:2009年完成80家出版社转企改制的任务,2010年完成剩余68家出版社的转企改制任务,2010年12月基本结束中央各部门各单位148家出版社的转企改制工作。
  一、文化事业单位的改制范围的界定
  1、文艺表演团体;
  2、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
  3、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
  4、从事演出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
  5、经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物商店;
  6、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7、从事广播电视(含付费和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及电影出口贸易的企业;
  8、从事电影(含数字电影)制作、洗印、发行、放映的企业;
  9、从事付费广播电视频道经营、节目集成播出推广以及接入服务推广的企业;
  10、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有线、无线、卫星传输的企业;
  11、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
  12、从事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物相关的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和转让的企业;从事著作权代理、贸易的企业;
  13、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网络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软件、网络美术作品、网络视听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
  14、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15、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
  16、出版物物流配送企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出版物进出口贸易企业、建立在县及县以下以零售为主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17、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18、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

  二、文化事业单位资产和损失的认定是改制工作的重中之重。
  这次改制的重点是针对经营性的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这些单位,像新闻出版业过去要求是单一的国有投资,而事实上,很多单位的国家投资很小,大部分是在自身经营、发展过程中积累起来,有一些报刊还吸收了一些其他的资本。那么到了改革的时候就碰到了这个问题,这个出版社、报社、杂志社拥有的资产到底是谁的?按照法律,现有的新闻出版单位无论以何种方式形成的财产都是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就要按照国有资产转制的一套规则来进行,这个是大家感到比较困惑的问题。

  关于资产损失和债务负担的问题。比如说出版单位库存积压问题,长沙工商代办,由于过去出库就要上税,很多单位就不出库,库存积压越来越多;有一些单位有不良的资产,有一些单位有不良的债务,这一次在转制过程中,对于不良资产、不良债务进行一次性的核销。在企业净资产中扣除这些债务、这些负担,由国家来核销这些不良资产,减免不良债务,使企业能够轻装上阵。所以在转制过程中搞清家底、搞清库存、债务、债权是非常重要的。能不能把这些问题一次解决掉,这是关系到转制企业能不能轻装上阵加快发展的问题。

  三、新闻出版社清产核资中资产损失的认定
  新闻出版社在2009年5月份率先改制,在财教[2009]126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工作基本规程〉的通知》(新出字[2009]1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工作方案经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视同出版社清产核资立项工作已完成,不再另行报批。”可见财政部对新闻出版社的转制工作还是比较认可的,实际上(新出字[2009]1号)转制的各个细节管理是比较严谨的,这里只就资产损失认定方面作一下说明。文件明确:
  1、清产核资过程中对转制前潜亏挂账、财产清查过程中新发现的资产盘亏(减盘盈)、毁损、报废、坏账等资产损失及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情况,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转制的出版社提出意见,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转制的出版社应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的规定,由主管部门委托经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3、转制的出版社在完成审计后,由主管部门委托经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由主管部门或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委托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出版社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应纳入评估范围。对出版社的资产评估,必须一次完成,不得将整体资产分拆评估。在整体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其净资产数额,作为出版社转制的依据。
  4、出版社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必须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清产核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审批;清产核资结果经财政部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实施转制、改制可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5、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须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土地估价报告及处置批复、财务审计报告作为资产评估报告附件,由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后,再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部核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