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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增值税类主要税收政策解读(一)

时间:2019-12-11 00:19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2009年是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的第一年,为了配合转型后的工作顺利开展,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多条财税政策,这些积极的财政政策对遏制当前面临的经济危机,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随着增值税转型逐步深入作为增值税政策发生了哪些变化呢?笔者就全年出台的增值税政策进行汇总编辑,并对企业可能会带来影响的重点问题进行特别提示,以帮助纳税人正确掌握理解财税政策,提高经济效益,降低纳税风险。
  一、增值税转型减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1、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4、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
  5、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6.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延长至15日。
  (二)特别提示
  1、不得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是所有购进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都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增值税转型方案中,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并不是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所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允许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也不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即企业购入以上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2、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标准应按规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对于现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特别注意,虽然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划分行业,又统一执行3%的征收率,而且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分别为50万元和80万元。但自2009年1月1日起,其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上述标准的,次月应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否则按增值税规定的税率17%或13%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新认定标准除了企业的正常销售额要达到50万元和80万元外,还包括了企业被查补税款后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或80万元的情况,就也必须去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延长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新条例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延长至15日,是指2009年1月发生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所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在2009年2月15日前申报缴纳。

  二、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
  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同时发布《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通知》主要内容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明确了新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综合利用产品,主要包括再生水、胶粉、翻新轮胎等。
  2、明确了停止了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3、明确了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了4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包括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即征即退50%、增值税先征后退等优惠政策。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取消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2、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长沙工商税务,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 特别提示
  1、针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了多种不同的优惠方式,对纳税人申请也有各种不同要求。
  (1)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优惠方式。主要有: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劳务。
  (2)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优惠方式。主要有: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3)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的优惠方式。主要有: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4)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优惠方式。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2、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需要提交的资料。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是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二是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三是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四是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受到有关刑事处罚或者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3、企业应该将自身综合利用资源的实际情况与相关标准进行认真比较,若符合优惠规定则应该积极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公司董事会关于综合利用资源的决议、立项书、项目核算单及其他内部资料),而且这些资料要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真实性。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