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老百姓最关注的——“交通补贴”、“通信补贴”
时间:2019-12-11 13:54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下发一个文件: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其中第二部分为:
二、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长沙工商税务,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解析:这个文件被各家网站、媒体、炒作得沸沸扬扬,说:“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征个税扣除30%——20%等等……是什么最新政策等等………
其实,不是那么回事,这只是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对当前一些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模糊问题根据现行文件给予解释而已。
下面分别说一下:
一、交通费与交通补贴
企业为保证职工能正点到企业工作,为解决上班难的问题,都采取一些相应措施。一般情况下有三种形式:
(一)买班车或租车,(二)购买公交月票或报销,(三)发放交通补贴。
(一)企业购买或租用“班车”,接着职工上、下班。
1、购买班车
记入 “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记入那个科目?发生的燃油费、修改费、保险费记入那个科目?司机的工资记入那个科目?
回答这个问题要先看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